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7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84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建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