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陈某,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陈某父亲)委托代理人栗时朝,旬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某某,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仙河镇大龙王沟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11221265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7日原告陈某以双方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