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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陈某,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陈某父亲)委托代理人栗时朝,旬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某某,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仙河镇大龙王沟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11221265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7日原告陈某以双方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