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付志怀与湖北菲格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志怀,湖北菲格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付志怀,农民。被执行人湖北菲格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48号。本院在执行付志怀与湖北菲格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菲格玛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法人代表及其公司经营者都已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利川民初字第01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修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