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山西光大物流有限公司与胡永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光大物流有限公司,胡永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663号原告山西光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武家庄福宏旧货市场(北区38号-47号,南区28号-32号)。法定代表人许德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丹,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中,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永伟,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原告山西光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永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光大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丹、刘文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永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光大物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物流运输企业,原告将其拥有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05号(万柏林物流市场北排2号)的下级收货点承包给被告经营,自负盈亏。自2010年起,被告因个人原因陆续向原告借款多笔。2012年10月31日,原、被告对账,被告共计未还的借款还有116605元,双方签定了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月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166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永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永伟在经营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05号(万柏林物流市场北排2号)的收货点期间,于2011年至2012年向原告山西光大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共计116605元,双方于2012年10月31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8月31日分十期向原告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向原告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6605元。上述事实有被告身份证明、还款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书》,应当按照约定如期还款。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能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光大物流有限公司借款116605元。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元由被告胡永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毅人民陪审员 岳柱清人民陪审员 王婧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浩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