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59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