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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公司,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某物业公司。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某物业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海清审判员  臧玉红审判员  刘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