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甘旭葵与周守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旭葵,周守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甘旭葵。被执行人周守财。申请执行人甘旭葵与被执行人周守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守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守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守财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潭信用社12XXXXX65、12XXXXX46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周守财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潭信用社12XXXXX65存款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周守财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潭信用社12XXXXX46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李静艳审判员 林丕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燕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