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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甘旭葵与周守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旭葵,周守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甘旭葵。被执行人周守财。申请执行人甘旭葵与被执行人周守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守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守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守财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潭信用社12XXXXX65、12XXXXX46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周守财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潭信用社12XXXXX65存款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周守财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潭信用社12XXXXX46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李静艳审判员  林丕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燕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