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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与德清华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德清华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504号原告: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晖。委托代理人:茹秋坤。被告:德清华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华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德清华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经向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1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宣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淑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