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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丁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金丽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人民陪审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