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丁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金丽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人民陪审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