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北初字第03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丙军与孙牡丹、孙志有、孙志龙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丙军,孙牡丹,孙志有,孙志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3976号原告孙丙军,男,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骆铁路2小区平房第75户。被告孙牡丹,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北票市山东省长岛县钦岛乡南村。被告孙志有,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被告孙志龙,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山东省长岛县钦岛乡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丙军与被告孙牡丹、孙志有、孙志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丙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丙军承担。审判员  朱彦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