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洪中、崔荣凯 欧阳德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洪中,崔荣凯,欧阳德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356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敬伟(特别授权),该昌邑信用社主任。被告欧洪中,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崔荣凯,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欧阳德帅,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欧洪中、崔荣凯欧阳德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欧洪中、崔荣凯、欧阳德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海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