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梅与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梅,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组织机构代码:14906759-6。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桂谦,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吴梅因与被申请人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梅申请再审称: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遗失吴梅档案,致使吴梅无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请求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支付年休假报酬2708元,失业金损失19656元,退休金损失903870元,医疗保险金损失93776.40元。本院经审查,吴梅于2009年1月离职,至本案仲裁请求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作为吴梅的档案保管单位,在吴梅离职后,未向社会保障部门移交吴梅的档案材料,对给吴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根据吴梅个人保险参保情况,支持其2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吴梅要求按照2013年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未向社会保障部门移交吴梅的档案材料,可能造成吴梅在退休时不能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但该损失尚未发生,原审已释明吴梅可待条件具备时再行主张。综上,吴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