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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3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长亮、马永明等与张玉川、郝玉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亮,马永明,马永红,马玉光,张玉川,郝玉明,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046-1号原告马长亮。原告马永明。原告马永红。原告马玉光。被告张玉川。被告郝玉明。被告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西北村。法定代表人李海华,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玉川驾驶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玉川驾驶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