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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留延与被告薛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延,薛丙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李留延,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薛丙杰,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宝丰县,现住汝州市。原告李留延与被告薛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留延、被告薛丙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0年至今,原被告二人发生面粉供应业务。2014年1月29日,被告欠原告面粉款2000元,但是被告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到期后原告找被告讨要,被告推脱不还,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薛丙杰偿还面款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丙杰辩称,被告薛丙杰不欠原告面款,原被告双方有经济往来,原告从2011年开始向我供应面粉,但是每年年底被告都会给原告清帐,被告不欠原告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留延与被告薛丙杰系熟人关系。被告薛丙杰又名薛杰。原告李留延从2011年开始向被告薛丙杰供应面粉。2014年1月29日,被告薛丙杰向原告李留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面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欠款人薛杰。”现双方就该债务是否存在发生争执,故原告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薛丙杰对上述欠条中的“薛杰”签字予以否认,要求对收据上“薛杰”是否是本人书写进行字迹鉴定,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8月28日出具豫中允司鉴中心(2015)文鉴字第160号司法鉴定意见:日期为“2014年1月29号”的《欠条》上的“薛杰”签名是薛丙杰所写。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薛丙杰欠原告李留延2000元,有欠条为凭。虽被告提出欠条中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但通过鉴定,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日期为“2014年1月29号”的《欠条》上的“薛杰”签名是薛丙杰所写,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的辩论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薛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留延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薛丙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岳源超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培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