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果与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刘果,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尧江,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果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待案件款到位后再以比例分配,部分案件先行终结执行程序,已将案件情况告知申请人刘果,其对此无异议,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58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