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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张某某,男,农民。被告:黄某某,男,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某某起诉称,2015年5月23日,被告以自己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三日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多次推诿不还,后又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6000元。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被告黄某某以做生意继续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某借款6000元,当日被告书写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起诉要求由被告黄某某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借原告现金6000元,应当及时清偿,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障民间资金的良性融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某某借款六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大为代理审判员  允 靖人民陪审员  孙绪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