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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三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蒋桂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三联建材有限公司,蒋桂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三联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陈正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桂阳,男,汉族,47岁,地址:江苏省姜堰市。本院受理的克拉玛依市三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蒋桂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9月18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克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桂阳未按该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三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金额为148307.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蒋桂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能有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蒋桂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2013)克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克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佩军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代理审判员  韩永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