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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冬福文化传播工作室与郑志豪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冬福文化传播工作室,郑志豪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冬福文化传播工作室。经营者胡东。被告郑志豪,男,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冬福文化传播工作室诉被告郑志豪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冬福文化传播工作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冬福文化传播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可凭缴费单据向本院申请退回200元。审 判 长  陈小林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