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通许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瑞友、宋中华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行执字第170号李瑞友、宋中华:关于通许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你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通行审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通许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的规定,责令李瑞友、宋中华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交纳执行款53784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706.76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学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