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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贾建利与王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利,王小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贾建利,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高陵区张卜镇张卜村七组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610126195706225638。被告王小妮,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利诉被告王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建利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利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贾建利承担(原告贾建利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25元。)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沙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