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干奇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干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61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薛海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干奇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被执行人干奇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干奇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干奇峰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干奇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干奇峰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牡丹小区36幢801-2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朱奭慈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