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爱秀与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秀,刘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张爱秀,曾用名张艾秀,居民。被告刘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原告张爱秀诉被告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张爱秀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于2011年6月23日、2012年4月25日、2013年4月25日各向原告借款5万元,共计15万元。原告久催未付,原告诉诸法院。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某、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年利息2分;2012年4月25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4月25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共计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另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邳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爱秀借款本金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石海英审 判 员 王兰兰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