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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顾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顾某。被告薛某。原告顾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被告薛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可,没有到破裂的程度,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当事人感情尚可,后因琐事未能妥善处理致夫妻不睦,2015年9月原告来院诉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与被告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俊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