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705号原告:孙某某,女,住和龙市。被告:李某某,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明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