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杨氏贩卖毒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695号被执行人张杨氏,女,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0069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张杨氏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杨氏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