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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候秋霞、何和平与甘肃凌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秋霞,何和平,甘肃凌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候秋霞。申请执行人:何和平。被执行人甘肃凌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候秋霞、何和平与被执行人甘肃凌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七民初字第6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凌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候秋霞、何和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七民初字第6024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候秋霞、何和平与被执行人甘肃凌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