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忠林与常州新区德成鞋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忠林,常州新区德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787-2号申请执行人戴忠林(缅名:MyoMyintAung),缅甸曼德勒人。委托代理人:徐建东,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轶斌,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新区德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鞋业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法定代表人:黄阳,该公司经理。戴忠林与常州新区德成鞋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常州新区德成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戴忠林欠款45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执行人常州新区德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因常州新区德成鞋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戴忠林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6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州新区德成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的无产权证房地产及其附属物和机器设备、鞋楦等66项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三次流拍,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州新区德成鞋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剑群审 判 员 顾文杰代理审判员 冒巧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