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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晓华、周志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晓华,周志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东路2号湘北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红,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明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华。委托代理人曾继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清。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华、周志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递交了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400万元的申请,后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00元,减半征收15850元,由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102346元,可退费82946元)。审 判 长  夏 磊审 判 员  余立根审 判 员  王新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乔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