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晓华、周志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晓华,周志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东路2号湘北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红,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明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华。委托代理人曾继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清。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华、周志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递交了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400万元的申请,后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00元,减半征收15850元,由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102346元,可退费82946元)。审 判 长 夏 磊审 判 员 余立根审 判 员 王新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乔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