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丁桂红与巴彦淖尔市新力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红,巴彦淖尔市新力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655号原告丁桂红,女。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开庭、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巴彦淖尔市新力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置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平,系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东环办事处院内。原告丁桂红与被告新力置业集团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力置业集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桂红诉称:根据巴彦淖尔市建委《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推广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天然气安装等费用计入房屋总造价,销售时不得向购房者单独收取入户安装费用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天然气初装费2900元。原告对于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2号:天然气安装费收据,证明已经收取了该费用。3号: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页。4号:新力奥林国际花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页。5号:新力奥林国际花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页。6号:新力奥林国际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页。7号:新力奥林国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2页。8号: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供气用气协议一份。9号:巴市发改委文件(2012)32号关于对巴市腾洁燃气公司天然气入户安装收费标准的批复2页。以上证明开发商不应该收取天然气初装费。被告新力置业集团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新力置业集团公司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力奥林国际花园住宅小区的开发企业。2013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新力奥林国际花园住宅小区5-2-202商品房一套。合同第九条约定: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4.燃气(气源种类)供气时间由供气运营商确定。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推广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09)67号)第一项规定:从2009年8月1日起、凡在城市(镇)规划区管道天然气覆盖供气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或需要使用管道天然气设施的工程(包括住宅、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能源用户),必须配套管道天然气设施,并作为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基本设施程序统一管理,2009年8月1日前已经批建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应补充配套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六、对因配套管道天然气而发生的入户安装费用,……其中“新建”居民用户住宅小区,费用计入房屋总造价,销售时不得向购房者单独收取入户安装费用。2011年4月5日,被告新力置业集团公司与承包人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发新力奥林国际花园住宅小区,该合同第一部分(二)约定工程范围包括电气工程,燃气设备。该小区于2011年10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13年11月20日取得施工许可。2012年7月16日,被告新力置业集团公司就诉争小区天然气管道设施与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天然气供气用气协议。2013年8月21日,被告交付原告商品房,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天然气初装费29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本院认为,被告新力置业集团公司开发的新力奥林国际花园住宅小区于2011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可审批意见及说明:建筑应综合考虑节能……、天然气利用等。2013年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施工日期是2013年11月20日至2015年9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中明确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等专项配套费。巴市政府转发《关于加强管理天然气推广使用的意见(试行)》中:从2009年8月1日起、凡在城市(镇)规划区管道天然气覆盖供气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或需要使用管道天然气设施的工程(包括住宅、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能源用户),必须配套管道天然气设施,并作为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基本设施程序统一管理。巴彦淖尔市发改委于2012年1月20日专门针对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入户安装收费发文批复巴发费字(2012)32号:已安装天然气设施的新商品房,房价内应包含天然气安装费,在销售商品住宅时,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居民用户收取该费用。被告新力置业集团公司于2013年11月开工建设的新力奥林国际花园小区是上述通知中所述的2009年8月1日以后的新建小区,被告在2013年8月21日向原告收取天然气管道费,违反了上述意见的规定。被告违反规定收取原告天然气安装费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违法收取的天然气安装费。因此,原告对此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力置业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丁桂红天然气管道安装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新力置业集团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建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研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