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明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692号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5栋,组织机构代码68892829-5。法定代表人倪德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廖明用,男,生于1963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住梁平县。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明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明用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明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