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岳官生与贾汉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官生,贾汉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岳官生。被执行人贾汉羽。申请执行人岳官生与被执行人贾汉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岳官生的申请,被执行人贾汉羽、王焕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岳官生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20000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健民审判员 田吉岗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泽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