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马学斌与王富贵、杨东、马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斌,王富贵,杨东,马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斌,男,回族,生于1978年8月8日,大学文化,个体职业者。被执行人王富贵,男,回族,生于1975年6月10日,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被执行人杨东,男,回族,生于1984年5月12日,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马国兵,男,回族,生于1977年4月18日,高中文化,无业。本院依据(2013)吴利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富贵、杨东、马国兵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武旭红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