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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马学斌与王富贵、杨东、马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斌,王富贵,杨东,马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斌,男,回族,生于1978年8月8日,大学文化,个体职业者。被执行人王富贵,男,回族,生于1975年6月10日,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被执行人杨东,男,回族,生于1984年5月12日,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马国兵,男,回族,生于1977年4月18日,高中文化,无业。本院依据(2013)吴利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富贵、杨东、马国兵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武旭红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