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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翁旭超与管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云峰,翁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云峰。委托代理人袁红燕,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旭超。委托代理人殷传康,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章玮,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管云峰因与被上诉人翁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87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管云峰。审 判 长  包 刚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