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翁旭超与管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云峰,翁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云峰。委托代理人袁红燕,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旭超。委托代理人殷传康,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章玮,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管云峰因与被上诉人翁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87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管云峰。审 判 长 包 刚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