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经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联合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联合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山东联合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古亭街以北友谊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孙叶,总经理。被告山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丘县南水芦村。法定代表人李卫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联合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联合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山东联合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苑振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