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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叶淑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淑芝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驿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淑芝,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办事处业务经理,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捕前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信阳三中队民警抓获,同月6日被驻马店市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淑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同年7月17日以驻驿检刑变诉(2015)4号起诉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淑芝及其辩护人吴云山、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底,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新百汇15楼成立办事处,以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方,以高息揽储模式(月息6分左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多万元。被告人叶淑芝作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在明知高息吸收存款不合法的情况下,仍帮助该公司以高息揽储的模式在驻马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认定,叶淑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412万元。针对上述���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叶淑芝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相关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叶淑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叶淑芝明知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集资诈骗,仍向社会宣传拉客户存款,叶淑芝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叶淑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不属实,其仅担任会计,只吸收朱参某一人存款80万元,未吸收其他人存款。辩护人提出本案属单位犯罪,叶淑芝实际仅吸收朱参朱某和余菊叶余某的存款87.05万元,叶淑芝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属犯罪中止,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议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力石油公司,另案起诉)董事长刘鲁强刘某(另案处理)、总经理代俊山代某(另案处理)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新百汇15楼设立办事处,以嘉力石油公司为借款方,高息(三到六分不等)向社会非法集资2747万元。嘉力石油公司招聘被告人叶淑芝为驻马店办事处业务经理,叶淑芝明知嘉力石油公司无吸收存款的资质和高息吸收存款不合法的情况下,积极向社会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在驻马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2万元,除返还利息外,其实际吸收资金351.36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叶淑芝侦查阶段供述:2013年4月底,她到嘉力石油公司工作,公司法人代表刘鲁强刘某、总经理代俊山代某,刘鲁强刘某称安阳市汤阴县��期工地资金短缺需要向社会募集资金。公司以月息6分向社会吸收存款,大部分存款直接转到刘鲁强刘某的账户,有几百万转到她的账户后又转到刘鲁强刘某账户,她介绍有五六个人向公司存钱,金额有二百多万。公司业务员有刘新士刘某乙、刘某3刘某丙、黄远离黄某和张某2张某乙。同年5月底,她离开嘉力石油公司。2.同案犯供述⑴刘鲁强刘某供述:嘉力石油公司在安阳市汤阴县的在建油库资金短缺,总经理代俊山代某称其在驻马店认识人多,可在驻马店融资。2013年4月份,代俊山代某和李海艳开始在驻马店负责融资,办公室设在驻马店市乐山路新百汇15楼,招聘叶淑芝、刘新士刘某乙、刘某3刘某丙、张某2张某乙和黄远离黄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对外宣传以月息6分吸收存款,共计吸收2400多万,代俊山代某和叶淑芝让他在驻马店办理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卡,吸收的钱转到他账户,总计转入他账户1800万左右。⑵代俊山代某供述:2013年五六月份,嘉力石油公司的刘鲁强刘某称建设汤阴二期工地需要资金,经人介绍认识叶淑芝后,二人在驻马店市乐山路新百汇15楼租房以嘉力石油公司名义在驻马店融资,开始刘鲁强刘某让叶淑芝负责,客户的钱打到叶淑芝账户。同年8月份,刘鲁强刘某让他负责,客户的钱先打到他账户,他再转给刘鲁强刘某。驻马店的业务经理刚开始是叶淑芝,后又招聘刘新士刘某乙、刘某3刘某丙、黄远离黄某和张某2张某乙等人为业务经理。⑶黄远离黄某供述:2013年4月份,叶淑芝给她打电话让她向嘉力石油公司存钱,月息5分左右。后几个朋友通过她也向嘉力石油公司存钱,总计200多万,每拉一笔存款,公司给她1分的提成。客户的钱转���叶淑芝和刘鲁强刘某账户,现金部分交给叶淑芝。3.被害人陈述⑴孟庆仙某陈述:2013年5月份,她经徐某介绍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新百汇15楼嘉力石油公司驻马店办事处考察投资,叶淑芝向她介绍公司情况,称嘉力石油公司二期工地建设需要资金,暂时高息吸收资金。后叶淑芝和公司总经理代俊山代某带他们去安阳实地考察,发现公司法人代表是鞠永强鞠某,但委托给刘鲁强刘某负责。考察后她向该公司存款45万元,实际存款36.9万元,借款合同上写的月息1.5分,实际月息6分。公司8月份公司就不给利息了,他们一直找刘鲁强刘某要,但刘鲁强刘某一直拖。扣除所得利息和奖励,实际损失25.4万元。⑵余菊叶余某陈述:2013年4月底,叶淑芝带她到嘉力石油公司考察并劝她在嘉力石油公司存钱。后她向叶淑芝账户转款20万元,叶淑芝给她1.8万元利息,实际损失18.2万元。⑶黑彦芝黑某陈述:2013年5月份,经叶淑芝介绍,她在嘉力石油公司存款20万元,扣除提前支付的利息1.8万元,实际损失18.2万元。⑷王霞某陈述:2013年6月份,经叶淑芝介绍,她在嘉力石油公司存款6万元,扣除提前支付的利息5400元,实际损失5.46万元。⑸朱参朱某陈述:2013年5月份,叶淑芝称嘉力石油公司前景好,钱存在该公司安全。后她通过叶淑芝在嘉力石油公司存款81万元,存款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交给叶淑芝,期限三个月,月息5分,叶淑芝把利息以现金形式又返还给她,她得到12.15万元利息,实际损失68.85万元。⑹王亚辉某乙陈述:2013年5月份,经叶淑芝介绍他在嘉力石油公司存款27万元,提前支付利息2.43万元,实际损失24.57万元。⑺张文华某陈述:叶淑芝向她宣传嘉力石油公司���力雄厚,因扩建需要高额吸收存款,让她放心存款公司肯定能偿还,合同月息1.5分,实际6分利息。2013年5月份,她分三次将70万元存入叶淑芝账户,后持存款条找叶淑芝换取借款合同,扣除利息和奖励资金,她实际损失56.28万元。另证明公司老总是刘鲁强刘某。⑻高中强某陈述:2013年5月份,他经王玲伟介绍认识叶淑芝,叶淑芝称嘉力石油公司做石油生意,有实力,高息吸收存款。后在建苑酒店停车场给叶淑芝5万元现金,叶淑芝给他4500元利息,实际损失4.55万元。⑼徐某陈述:通过叶淑芝介绍在嘉力石油公司以她名字存款24万元,扣除利息实际存款19.68万元。4.证人李某1乙、夏某、徐某、赵某、刘某1乙、蔡某、张某1丙、张某2张某乙、崔某、刘某2丙、王某、刘某3刘某丙等人证言,证明叶淑芝负责嘉力石油公司在驻马店吸收存款的业务,向客户宣传、拉拢客户存款。5.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明嘉力石油公司自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10月份,收到借款数额总计2474万元,返还利息375.552万元,实收金额2098.448万元。6.书证⑴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鉴定机构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范某、李某2丙均为有资质从事司法会计鉴定资格。⑵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叶淑芝名下存款客户存款资金情况,证明经统计,经被告人叶淑芝介绍在嘉力石油公司存款客户合同金额为412万元,实收金额351.36万元。⑶银行账户记录,证明同案犯刘鲁强刘某、代俊山代某账户集资款交易情况。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出具的关于查证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从业资格的复函,证明经查���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批同意吸收公众存款。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嘉力石油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鞠永强鞠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油、柴油、煤油、仓储及石化相关产品销售。⑹借款合同,证明2013年4月至同年10月9日,嘉力石油公司与驻马店群众签订的部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三个月,月息1.5%,合同上均有刘鲁强刘某签字印章。⑺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调查材料,证明经被告人叶淑芝宣传、介绍,吸收尚广亮某存款6万元(实收5.46万元)、吸收高建某乙存款23万元(实收19.55万元)、吸收杨丽某存款7万元(实收6.37万元)、吸收姚大霞某存款10万元(实收8.2万元)、吸收安雁冰某存款5万元(实收4.1万元)、吸��王玲伟某丙存款5万元(实收4.55万元)、吸收张成子某丁存款26万元(实收21.32万元)、吸收杨青伟某存款27万元(实收24.57万元)、吸收万效荣某存款5万元(实收4.55万元)。⑻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10月9日,群众举报嘉力石油公司在驻马店非法吸收存款,造成群众资金无法返还,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7.到案情况,证明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叶淑芝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叶淑芝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上述证据被告人叶淑芝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叶淑芝明知嘉力石油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仍积极向社会宣传、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对相互印证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淑芝作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公司没有从事对外借款、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资质,仍受刘鲁强刘某指使,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叶淑芝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叶淑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相对刘鲁强刘某、代俊山代某作用较小,应按照犯罪地位参与的犯罪程度予以处罚。关于本案的法律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已作为单位犯罪被另案起诉,被告人叶淑芝作为该公司聘任在驻马店从事融资的业务经理,属单位的其他责任人员,故应以单位犯罪的其他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对辩护人提出本案属单位犯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叶淑芝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淑芝在刘鲁强刘某的指使和同意下,以嘉力石油公司的名义,以高息引诱的方式大规模地向社会公开集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集资款直接转到嘉力石油公司老总刘鲁强刘某账户或经由叶淑芝账户再转到刘鲁强刘某账户,集资款除还本付息外,均被刘鲁强刘某调配使用,叶淑芝仅仅协助刘鲁强刘某非法集资,对嘉力石油公司及刘鲁强刘某是否有归还能力不知情,主观上对集资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诉讼代理人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叶淑芝与辩护人共同提出叶淑芝只担任会计职务,仅吸收他人存款80多万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叶淑芝自嘉力石油公司在驻马店设立办事处起即在办事处负责融资,向社会宣传、拉拢客户存款,该事实有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等证据均可予以证实,叶淑芝主动向社会宣传,为嘉力石油公司吸收存款并从存款金额中按比例提成,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款、签订合同仅是其作为业务经理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不能据此认为其仅是会计;司法会计鉴定、被害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叶淑芝参与吸收了412万元公众存款,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412万元承担责任,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叶淑芝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属犯罪中止,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叶淑芝作为嘉力石油公司在驻马店办事处的业务经理,为公司在驻马店实施非法吸收存款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叶淑芝后来虽离开公司,但其已完成宣传、吸收存款并签订合同的行为,造成��名群众损失无法挽回,其并未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故对其吸收的数额应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叶淑芝明知嘉力石油公司没有从事借款、吸收存款的资质,为获取非法利益,大肆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存款,造成吸收的存款不能返还,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淑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淑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二、对涉案赃款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宏宇审 判 员  王纪锋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