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林小明、王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林小明,王珠英,郭在善,翁雪玲,俞爱龙,台江区乔奇阿玛尼服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李白丹。委托代理人蔡啊鑧、李金萍,均系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明,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珠英,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在善,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雪玲,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俞爱龙,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台江区乔奇阿玛尼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实际经营者林小明,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被告林小明、被告王珠英、被告郭在善、被告翁雪玲、被告俞爱龙、被告台江区乔奇阿玛尼服装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小明、被告王珠英、被告郭在善、被告翁雪玲、被告俞爱龙、被告台江区乔奇阿玛尼服装店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所有的等值其他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147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林小明、被告王珠英、被告郭在善、被告翁雪玲、被告俞爱龙、被告台江区乔奇阿玛尼服装店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晓莉人民陪审员 郑云玉人民陪审员 杨 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慧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