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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邵桂岭与郭桂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1044号申请执行人邵桂玲,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杜桥办盈田小区,居民。被执行人郭桂兰,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官道乡大什村东关组,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郭桂兰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邵桂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桂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桂兰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邵桂玲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郭桂兰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继军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刚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