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治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李治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732号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3904-X。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鹃,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治强,男,汉族,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治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敬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