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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阙开如与阙响阳、张洪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开如,阙响阳,张洪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641-2号申请执行人阙开如,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阙响阳,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洪连,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阙开如与被执行人阙响阳、张洪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禁止阙响阳持有的上杭县远勋构树专业合作社股权转让,申请执行人阙开如与被执行人阙响阳、张洪连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64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阙响阳、张洪连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阙开如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