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法执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林华鹏与王钦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贵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01219号申请执行人林华鹏,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委托代理人穆亚莉,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包括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被执行人王钦刚,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贵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春,该公司经理。本院立案执行林华鹏申请执行王钦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贵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林华鹏据以申请执行的依据是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属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之例,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笫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管辖。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华鹏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制作的(2015)遵市法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仁怀市人民法院作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执行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6)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华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长杰审判员  张光俊审判员  杨 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