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素珍,冉隆桥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珍,冉隆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96号原告:吴素珍,女,土家族,1962年11月18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冉隆桥,男,土家族,1957年11月8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吴素珍之夫。委托代理人:刘柏林,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明军,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办事处桃花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森,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华学,酉阳土家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刚,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科长。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办事处桃花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彬,局长。委托代理人:冉万俊,该局副处级调研员。委托代理人:赵华祥,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素珍、冉隆桥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承诺原告吴素珍、冉隆桥,就吴素珍、冉隆桥向该府申请的事项按在本案审理中各方达成的协调意见依法处理。吴素珍、冉隆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素珍、冉隆桥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珍、冉隆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素珍、冉隆桥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开明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