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纪探、曾连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纪探,曾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杨彬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昌,阳江市海陵区联社贷款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曾纪探,男,汉族,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曾连金,女,汉族,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纪探、曾连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闸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曾纪探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二、曾连金对被执行人曾纪探的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义务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到房管、国土部门和有关银行、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曾纪探在银行有存款8192元及有小型汽车一辆外,其余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双方正在协商,同意本院对上述财产暂不查封及处理,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执行笔录等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不查封及处理上述财产外,现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双方正在协商,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容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