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城建与陈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城建,陈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722号原告:朱城建。委托代理人:金巧丽,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茜。原告朱城建与被告陈茜、吴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及支付自2012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茜因需向原告朱城建借款500000元,并于2012年9月17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2%,若逾期归还,自愿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朱城建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1.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047元,减半收取6023.5元,由被告陈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047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