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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签发:核稿人:主办单位:刑庭拟稿人:事由:被告人何兆弟盗窃一案打印份数:较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3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何某去到增城新塘镇海伦堡花园小区63栋地下停车场内,以撬锁方式盗窃被害人黄某戊一辆五羊本田牌喜悦100型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10元)后逃离现场。2、2015年6月下旬一天的下午,被告人何某去到增城新塘镇海伦花园小区40栋地下停车场内,使用工具将被害人温某乙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车头锁撬烂,仍无法将该车启动盗走。3、2015年7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何某去到增城新塘镇海伦堡花园小区60栋地下停车场内,以撬锁方式盗窃被害人罗某丙的一辆新宝牌二轮助力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4、2015年7月5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何某去到增城新塘镇海伦花园小区56栋地下停车场内,以撬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龙某的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后在该小区门口被保安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缴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有吸毒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何某的户籍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格价格定结论书;被害人黄某戊、温某乙、罗某丙、龙某的陈述;证人黄某丁的证言以及其指认材料,证人肖某乙、刘某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指认材料;被告人何某的供述、指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盗窃海伦堡花园小区40栋地下停车场的摩托车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致该次盗窃未能得逞,属未遂,对该次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缴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所得5510元,其中发还被害人黄业森3510元,发还被害人罗炳光2000元。追缴不足以清偿的,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数为限(由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局执行)。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六角匙2把、六角匙套1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小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