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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恽优龙、丹阳市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恽优龙、丹阳市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恽优龙,丹阳市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恽优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丹阳市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杨城村。法定代表人:孙小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玉如,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恽优龙因与被申请人丹阳市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阳公司)及一审被告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恽优龙申请再审称:淳阳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以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为由,剥夺申请人的合理合法诉求。由于淳阳公司提供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申请人承建的厂房坍塌,造成申请人100万元左右损失。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淳阳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对混凝土质量问题进行了两次检测,均为合格。申请人的所谓损失系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施工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与混凝土质量无关,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恽优龙主张淳阳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没有书面申请对淳阳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其亦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淳阳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一、二审法院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虽然恽优龙施工的丹阳市天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房坍塌,但恽优龙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厂房倒塌系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综上,恽优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恽优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孙晓琳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褚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