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武勇与傅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81号原告:武勇,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傅必勇,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勇诉被告傅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后,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