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焦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焦某。被告郭某甲。原告焦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闻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被告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育有一女名叫郭某乙,现年18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所以婚后我们经常为了琐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在酒后和我争吵甚至对我大打出手。原来为了孩子,我一直忍气吞声,但是被告却变本加厉,对我的态度越来越恶劣非打即骂。2014年5月居然拿出菜刀要对我进行伤害后被女儿制止。为了我的人身安全,我无奈于2014年5月23日搬家。我实在无法忍受被告对我精神和人身的摧残,我认为我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已经毫无意义,为了及早从痛苦中解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照片4张,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一直有感情,我确实打过原告,可能伤了她的心了。我们已经生活20多年了,可能我的方式太激动,我一直挺爱原告的,我脾气比较暴躁,尤其是喝了酒之后。我现在在香河打工,我俩分开一年多了,我考虑了很多,我知道我的方式是错误的,媳妇是用来爱的,不是用来打的。我舍不得媳妇,舍不得这个家,就是不想离婚,我以后必须改。这一年多来我只喝了一次酒,因为我闺女用话激我,说我这些年没有给这个家做过贡献,我没忍住跟闺女动了手。事后我给闺女道了歉,闺女也原谅我了。酒我以后肯定要戒,婚我也不离,希望原告再给我个机会,能从心里慢慢接受我。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郭某乙,现在天津读大学。被告郭某甲因喝酒而对原告焦某动手,但郭某甲对打了妻子的事实表达了悔恨之意,且亦明确表示不再喝酒,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原告重新接受自己。法庭在庭审中也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被告表示接受批评也表达了改过的决心。夫妻婚后购买富达园三区5-4-501房屋、瑞泰嘉园小区7-3-202房屋(该房屋有150000元贷款,原告从2014年5月开始每月还贷,至今已偿还15000元)。原告焦某出资40000元,于2012年开始在当代商城三楼与他人合伙经营着“巴黎公主”的摊位,至今仍在营业。婚后为购买瑞泰嘉园的房屋向他人借款100000元。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20年并育有一女儿,现女儿已成年。在原被告的婚姻中,被告虽存在过错,但被告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亦有改过之心。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多些沟通,被告积极改正自身的不足,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闻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