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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华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71号原告上海华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被告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被告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对原告上海华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逾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华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吉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