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 珉审 判 员 李喜峰人民陪审员 石红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