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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 珉审 判 员  李喜峰人民陪审员  石红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