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汪景美诉付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042号原告汪某某,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付某,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劝 来源: